鑑於近期接二連三發生食物安全事故,特別是最近發生的台灣「地溝油」事件,嚴重影響本港飲食及餐飲業界,事件暴露了現時香港食品及原材料出入口存在的問題及漏洞,需要政府部門及業界合作堵塞漏洞。食物安全中心早前舉行業界諮詢論壇,會上風險評估及傳達科何玉賢醫生特別談及「地溝油」事件經過並提醒業界注意「食物安全條例」的內容。
為加強食物安全規管,以保障市民健康,《食物安全條例》(612章)於2012年2月1日全面生效,任何從事食物業人士(包括進口商、分銷商、零售商、農民、漁民、售賣食物的小販以至街市檔主)必須留意有關措施。《食物安全條例》的措施包括引入食物追蹤機制,確保政府在處理食物事故時,可更有效追蹤食物來源,迅速採取行動。這個機制包括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,以及備存食物進出紀錄兩個部分。
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登記制度
所有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必須向食物環境衞生署(食環署)署長登記,以便食環署署長在發生食物事故時,可迅速辨識和聯絡有關食物商。
誰應登記?
- 所有本港食物進口商和食物分銷商(獲豁免者除外)
- “食物進口商”指經營食物進口業務的人,而其業務是以/安排以空運或循 陸/水路將食物運入香港。
- “食物分銷商” 指經營食物分銷業務的人,而其業務的主要活動是在香港批發供應食物;食物生產者(如養魚戶、菜農、漁民)和食物製造商,如以分銷方式出售其產品,亦屬食物分銷商。
如何登記?
食物進口商及食物分銷商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遞交申請,表格可於食物安全中心網頁下載。登記費用為195元,有效期為三年;續期費用為180元,期限亦為三年。
有何罰則?
任何人士如無合理辯解,在未有登記的情況下經營食物進口或分銷業務,即屬違法,最高可被判罰款50,000元及監禁6個月。
備存食物進出紀錄的規定
單憑登記制度並不足以保證能夠追查食物來源,因此《食物安全條例》亦規定食物商須按其業務運作備存合適的食物進出紀錄。
誰應備存紀錄?
- 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從某地方進口食物,須備存「獲取進口食物的紀錄」(進口紀錄)
- 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在香港獲取食物,須備存「本地獲取食物的紀錄」(本地來貨紀錄)
- 任何人如在業務運作中以批發方式在香港供應食物,須備存「以批發方式供應食物的紀錄」(分銷紀錄)
- 任何人如捕撈本地水產,並在業務運作中在香港供應該等水產,須備存「捕撈紀錄」
食物零售商應否備存紀錄?
食物零售商亦須記錄為其供應食物的商號,但無須備存出售有關食物予最終消費者的資料。
紀錄應備存多久?
-活水產和保質期為三個月或以下的食物(如新鮮肉類)的交易紀錄須備存三個月
-保質期超過三個月的食物(如罐頭食物)的交易紀錄須備存24個月
有何罰則?
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備存紀錄的規定,即屬違法,最高可被判罰款10,000元及監禁3個月。
資料來源: 食物安全中心 www.cfs.gov.hk